郎酒起诉夜郎古酒侵权胜诉 法院判令赔偿1.96亿元

作者 |郑皓元钟雨润|实习生

主编 |陈俊宏

近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郎酒与夜郎古酒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令郎酒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向其赔付1.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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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显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同时法院还判决夜郎古酒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夜郎古酒等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夜郎古酒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

具体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被告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

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5,00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302395元;被告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四、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被告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就其中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夜郎古酒在今日发布声明称,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随后,针对夜郎古酒的声明,郎酒方面也在今日表示,郎酒尊重法院裁决,对夜郎古公司的声明表示理解。“双方争议的确存在,但目前双方沟通渠道畅通”。

公开资料显示,夜郎古酒前身为余家烧房,起源于清朝道光年间,1983年改制为“三岔酒厂”,建立于赤水河畔的仁怀县,于1998年更名为“夜郎古酒厂”。是一家集白酒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酿酒企业。2022年7月,夜郎古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下称“夜郎古酒”),法定代表人为余方强。其产品包括酱香酒、夜郎古大师、散酒等,现占地面积800余亩,年产量为8000吨,储酒能力达50000吨。

据了解,复星系为加码对酱酒领域的投资,让旗下的舍得酒业与夜郎古酒达成合作,并于2022年10月合资成立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庄),并于2023年2月正式揭牌,自此,贵州夜郎古酒庄成为“复星生态企业”的一员。其中,舍得酒业持股78.95%、夜郎古酒业持股21.05%。夜郎古酒庄的法人吴毅飞则是复豫酒业集团董事长兼CEO、四川沱牌舍得集团董事长。

然而,随着“酱酒热”的不断降温,舍得酒业财报显示,其投资3亿元成立的夜郎古酒庄在2023年亏损3477.81万元,由上年的微利转为亏损。中金研报分析称,夜郎古酒庄以销售为主、毛利率较低。行业遇冷,销售不佳,仅从2023年来看,夜郎古酒庄在业绩方面对舍得酒业并未实现有效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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